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上交易的付款一般采用电子支付手段,伴随网络的开放性这一特点而来的另一弊端就是给消费者交易安全带来风险,大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概率。
首先,由于网上支付时交易企业通常会获取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这就难以避免一些不良企业会利用其获得的消费者信息采取手段盗取消费者的货款,或者将收集的消费者的网上支付信息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间接给消费者带来交易风险;
其次,支付系统容易被不法分子非法入侵或者遭受病毒攻击,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的账号密码被破解,将导致电子货币被盗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无疑是消费者交易安全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2、隐私权保护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获得信息越来越具有广泛性和容易性。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截然不同,注册网站在消费者注册使用其网站时候往往需要消费者向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及个人数据(电子邮箱、网上银行个人账号、密码)等,在网络环境下,这些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所面临的被他人取得、泄漏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而且很多网站实际上并没有采取有效、稳妥的措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予以储存,以防止非法侵入与盗取,更有甚者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以牟取暴利,一旦发生上诉情形,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消费者的上网习惯、网络活动踪迹以及消费者计算机存储的信息等个人数据及隐私等一系列信息都面临着被利用与侵犯的危险,而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无疑会削弱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势必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长远发展。
3、网络通信权保护问题
与传统通信方式不同,在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邮箱作为新兴通信工具日渐发挥其重要作用,相应带来的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电子商务实践中,注册网站要求网上消费者使用时提供个人电子邮箱予以登记几乎成为必然步骤,服务商搜集消费者的电子邮箱为谋取利息将之提供给他人的情形比比皆是,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消费者都有电子邮箱受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骚扰的经历,更有甚者会受到垃圾邮件中黑客、病毒的攻击。
而我国目前只有一些法律、法规可以间接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尚无全面规范商业电子邮件、保障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法律。
1、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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