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人的承诺是股改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股改方案能否获得顺利通过,同时,承诺也是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单方履行一定义务的真实意见表示,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发出要约的形式要件,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未能兑现承诺,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当初为了使股改方案获得认可并通过,承诺人作出超出其实际能力的承诺,带有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承诺人没有能力或者主观上也不愿意履行全部承诺。总的来说,承诺人一旦违反承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必须竭尽全力履行义务,这既是一个考验承诺人诚信原则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形象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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