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10、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认为无效,即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2)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4)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的行为;(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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