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强制要求公证,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物品处理而引起的双方法律行为。
离婚协议公证后的法律效力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住房使用、财产分割问题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自领取《离婚证》的前后进行,公证时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
离婚协议书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流程:离婚协议公证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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