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
虽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但基于动产浮动抵押权标的物不确定的特点,不难推断出其实现方式将不同于一般抵押权。
依《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抵押权的实现可经当事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需要向法院起诉;部分一般抵押权的实现,甚至连起诉都不需要,比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依《合同法》之规定,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程序上非常简单。
相比之下,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要复杂得多。因为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事先并不确定,设定时双方虽然协议用现在所有的财产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但在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时债务人到底有多少财产,相关财产位于何方均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确定。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启动民事诉讼上的破产程序,即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执行浮动抵押权的裁定,随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来登记所有的财产,最后根据破产程序拍卖相关财产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将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排除在可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之外,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时是否参照一般浮动抵押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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