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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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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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孙淑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梁某

本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因急需资金住院治病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上述借款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还款责任。

被告梁某辩称,1、该笔借款系被告陈某母亲所借,是陈某母亲的个人债务,陈某打借条的行为只能说明陈某自愿替母亲偿还债务,与被告梁某无关,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原告与陈某母亲系亲属关系,是绝对的利害关系人,该笔借款也无交易明细,该笔借款很可能是原告与被告陈某串通为损害被告利益捏造的;2、该笔借款发生于梁某起诉陈某离婚纠纷之后,期间二人早已分居,因此该笔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被告梁某将被告陈某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梁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23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16)鲁10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被告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威海市某房产由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差价款10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丰田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差价款2.5万元;四、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欠付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43500元、欠付案外人谢某1万元,均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原告差价款7675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三、四项兑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差价款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离婚案件诉讼中,被告陈某曾主张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并未向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的具体去向及相关交易明细,且被告梁某不予认可,故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后被告陈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了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10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限,原告李某在该院调查笔录中称:其系被告陈某的姨母,2016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住院期间借原告2万元,前几天取的现金送给被告陈某,在交通银行取得,家里还有一些现金等等。

2016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陈某因脾破裂在威海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花费共计24628.37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陈某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某20000元(贰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针对调查笔录中所称的交通银行取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交2016年12月1日,原告自工商银行存折通过ATM机取款3000元的存折明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但被告梁某对该借条真实性及借款事实不予认可,且原告对其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所称借款几天前自交通银行取款的事实,在本次诉讼中,提交了其于2016年12月1日自工商银行取款的明细等证据,取款时间及取款银行与其陈述不一致,原告并未完成诉请的举证责任,另,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亲属,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涉案借条出具的时间为二被告离婚诉讼期间,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以及借条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及被告梁某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

孙淑华律师,中国共产党员,法学学士,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专业律师,一直秉承以诚待人、以信立世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