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华律师
孙淑华律师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邻里之间,由口角演变成互殴——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孙淑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2018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徐某因先前积怨,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徐家村电房北侧农田里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撕扯,导致徐某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诉讼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调查,结论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被害人对事发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重大过错,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在庭审阶段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孙淑华律师,中国共产党员,法学学士,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专业律师,一直秉承以诚待人、以信立世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