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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发布者: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66人看过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涉及到电子交易合同时,传统合同中的“签字或盖章”就转化为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签名在交易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满足交易双方对确认交易安全的需要,即交易对象具有真实性以及交易双方之间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电子签名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真正的签名,其从功能上须满足三个条件:

(1)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签名的真实;

(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其签名;

(3)如果当事人就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因此,与传统合同中的“签名或盖章”相比,虽然电子签名在产生、使用、证明方法方面均有所不同,却可以实现同样的法律功能,不能因为其是一种数字化、电子化的信息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虽然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对电子签名却未作出相关规定。而【电子签名法】则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确认电子签名的效力时,亦应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诸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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