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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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可以打赢官司吗?

发布者:耿晓冬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17人看过


仅凭借条可以打赢官司吗?不一定!

生活中,通常会一方拿着借条去法院打官司,另外一方承认借条是其出具的,但称没有收到相关借款。这时法院会结合借款的金额以及时间、借款地点等因素加大出借人的举证人责任,如果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条的中借款已经交付,那么将会败诉。这与我们平常理解的拿着借条就可以打赢官司的观念大相径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应当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已经交付,完成借条所载明的事实。同样,如果借款人如果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亦要举证偿还借款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抗辩:“借条确实其出具的,但尚未收到借款”,这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人民在对待不同的借款金额,采取的注意义务和态度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对于小的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而言随意性较强,甚至连借条的都没有。对于小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出借人能够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就应当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尤其是巨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无论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一般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对于大额的借款,应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交易习惯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

对于使用转账形式交付的借款,一般易于举证。对于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区别情况,转账支票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资金才会转移,这时应当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对现金支票而言,只要借款人签收就应视为收到了借款。比较难以审查的,是那些以大额现金交易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加大出借人的举证责任,综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综上所述,大额借款和小额的借款举证责任存在很多的不同。如平的发展,很多企业经营需要资金,民间借贷也随之活跃了起来。其中,夹杂了很多高利贷,甚至演变为暴力催收事件,高利贷给企业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长此以往对社会经济极为不利。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贩毒、赌博等犯罪活动猖獗。在贩毒或赌博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也出具欠条或者借条。如果不加大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就变成了犯罪的分子的帮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天堂。因此,为最大限度的打击高利贷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也应当加大对大额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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