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晓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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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2012]40号通知形成的裁判规则的提炼

发布者:耿晓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25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以下简称《通知》),在当前某些类型的案件没有明确的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形下,《通知》里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就具有了近似司法解释效力的作用。由于《通知》里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确立特殊的裁判规则,所以仅对形成裁判规则的案件类型进行提炼。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

(1)对于醉驾驾驶和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保证受害人的能够及时足额获的赔偿偿,尔后再赋予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追偿权。

(2)在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多个机动车且对交通事故都负有责任情形下,存在有机动车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对于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当事人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应承担责任比例划分。

二、医疗案件

对于医疗案件所做的医疗鉴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否则不能成为形成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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