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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罪的如何处罚?

发布者:李建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4人看过

抽逃注册资金罪的如何处罚?

导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抽逃注册资金需要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一、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二、抽逃注册资金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006年《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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