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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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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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高管受贿数千万获刑七年

作者:王刚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011次举报

央企高管受贿数千万获刑七年

概要:

中纪委督办吉林省某部级央企高管以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法院采纳王刚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该高管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简介:

2014年中央巡视组在进驻吉林省某部级企业,并对该企业展开深入调查。该企业某高管此后不久便被我省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案发后,该高管积极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交代侦查机关所不掌握的多起受贿行为,并积极委托家属上缴全部受贿财物。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某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该高管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人工作:

王刚律师在接受该高管近亲属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针对该高管所涉罪名系“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展开讨论。同时,在长达近一年的刑事诉讼进程中,王刚律师更是每一周都要前往看守所会见该高管。20155月,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刚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该高管身份系合资企业聘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侦查机关仅掌握百万受贿事实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交代数千万的受贿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积极退还全部违法、犯罪所得数千万…………同时,王刚律师还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时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了该高管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判处的最少刑罚。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系合资企业聘任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该高管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


王刚律师(联系方式:15500001210),系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研究,承办了数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