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发布了三个拒执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是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丹阳市法院审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因被告蒋某某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判决蒋某某偿还债权人借款5万元,判决书是2月11日生效,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蒋某某1月26日出售了房产,3月7日收到房款,用房款偿还了其他债务。后来,蒋某某就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到房款,随即将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个是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因离婚案件,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将市府南路103号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其配偶,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占有该房屋拒不腾退,其原配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执行人员张贴公告,对执行人员谩骂、殴打抗拒执行,致使执行人员受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第三个案件是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一案,判决张某某偿还债权人人民币37万元,本案债权人在提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张某某的机器设备。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擅自将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债给了其他人,法院责令张某某追回,张某某未追回。法院认为,张某某将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阻碍经济持续发展的顽疾、毒瘤。一些人输了官司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为藏好钱、玩失踪,法院就奈何不了。随着国家加大整治执行难问题的力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将加大刑事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