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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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危害及预防

发布者:王凤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163人看过

珍爱自己 尊重他人

――论酒后驾驶的危害及预防

冀字九十九号(18603228089)

近几年来,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恐慌。2009年6月30日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驶,沿途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酒后驾驶在河北大学新校区将两名女生陈某撞死、张某撞伤。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4人轻伤。酒后驾驶的例子举不胜举。2011年全年,北京定罪处罚醉酒驾驶369件,平均每日一件。尽管国家一次又一次的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但酒精如同阴霾一般笼罩在车内,随着车辆移动着、奔驰着,形成一个不定时的“炸弹”,随时威胁着路人及其它车辆。

一、酒后驾驶的形成背景

产生酒后驾驶这一行为从根源上与我国传统的饮酒文化是息息相关的。饮酒在社交场合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所谓“无酒不成席”。大家坐在一起交杯换盏,可以增进相互了解,沟通双方感情,接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民意有句谚语“赌博赌薄了,喝酒喝厚了”,说的就是越在一块儿喝酒、越是多在一块儿喝、越是在一块儿多喝,感情越笃厚。人们已经给酒赋予了太多的社会功能,除了单纯的增进友谊之外,还可以用于生意场促进达成交易,还可用于托人求人办事儿,更甚至在酒桌上谋划见不得人的勾当。谁都曾主动请人到过酒桌,谁也曾被人请到酒桌过。中国传统酒文化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融合,当饮酒行为与驾车出行发生时空碰撞,车碰车、车碰人的惨剧便随时可能发生。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一)饮酒对自身生理损害

酒精进入人体后不但会损伤胃及肝脏等器官,还会随着血液进入大脑,破坏神经原细胞膜,造成大脑活动迟缓,对记忆、决断和身体反射产生影响,并能导致酒醉和昏睡,使人失去意识,有时出现恶心,甚至威胁生命。

医学检测证明,人体只要吸收30毫克/毫升至80毫克/毫升的酒精,就会出现健谈、行动笨拙、絮叨不休、感情冲动、反应迟钝等状况;吸收120毫克/毫升以上酒精,就已经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疲劳嗜睡、大小便失去控制、昏迷;吸收600毫克/毫升的酒精,将直接威胁生命。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5毫克/毫升时,症状表现为精神愉快、有飘然感,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酒精浓度达到1.5毫克/毫升,将出现激动、吵闹等表现。即使是血液中有0.3‰酒精含量也会分散驾驶员的凝视力和视线焦点,从而对视力造成影响。

(二)饮酒后驾驶能力减弱

1.触觉降低。饮酒后驾驶,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识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饮酒后视野减小,视像模糊,难以发现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

3.判断力下降。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因而不能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4.反应力降低。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将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5.饮酒后心理上的变化、情绪上的变化、以及疲劳困倦等身体方面的其它变化,都将影响驾驶稳定性。

(三)严重威胁交通安全

汽车属于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汽车驾驶属于高危作业。由于饮酒后驾驶能力减弱,同时由于生理、心理、情绪等方面的变化而在行驶中的占道、变道、超车、会车等驾驶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于非饮酒状态下的非常规表现,直接影响到其他参与交通活动的人的预期和判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人的身体、生命及财产,随时面临着威胁。

(四)社会危害

法益的侵犯,既包括已然发生的实害,也包括将要发生的危险。实害后果尚未现实地出现,而即将面临的发生这种实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其本身就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而现实地发生了实害后果的,轻则人的身体作健康受到损害,重则丧命,同时公私财产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引起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一个人,他自己没有置身于道路上,可能他的亲人朋友正置身于道路上。他此时不在道路上,不可能永远不在道路上。可以这样说,交通事故这个灾难,生死离别的悲剧,不存在发生与否的问题,只存在什么时候发生、发生在谁身上的问题。“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只是人们的一个良好愿望。高兴地上班去了,能否到达上班的地点还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回到家来,不知道身体是否完好无缺,更不幸的,不知道还能不能“回家来”。

三、酒后驾驶的认定及处罚

酒后驾驶即喝酒后驾驶车辆上路。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酒后驾驶,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单纯的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未发生重伤死亡等后果),驾车人需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醉酒驾驶则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车辆前饮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3]。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人酒后或者醉酒后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因素[5]。

一同饮酒的人、劝酒的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醉酒驾驶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二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该条第三款规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四、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

美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无条件吊销其驾照。

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109年。

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7]。

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

(二)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不实施,那就只是摆在纸上的法律。某种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以权力为中心形成的权力秩序严重阻碍以法为中心的法治秩序的形成。特权极大地阻碍或者破坏了法治。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是真的被抓信,也能找人“摆平”。河北省保定市李启铭醉酒驾驶肇事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就是典型的例子。部分有钱人财大气粗,以为钱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而部分执法人员将制止及纠正违章违法行为异化为以罚款为目的,钱与权一拍即合。这就导致了,只见有法之存在,不见法在现实生活中被实施——起码没有被正确实施,自然地,法所追求的效果也就不可能被实现。

(三)司机的侥幸心理作怪

部分人认为自己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抓到。

(四)法治观念淡薄

在有些人看来,一个人不被处罚,并非没有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行为,而是因为有权有钱。一个人被处罚,也不是因为实施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而是因为权力不够大、金钱不够多。这些人只信金钱和权力而不信法,其法治观念极其淡薄。

(五)缺乏爱心

某些人缺乏安全意识,道德滑坡,心中无爱。其既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也缺乏对自己生命健康的珍爱。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他们追求伤害和死亡,但他们在主观上,对行为及其后果持漠视和放任的心态。

五、酒后驾驶的预防及对策

(一)惩罚是最好的教育

就单纯饮酒来说,它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或者限制饮酒的时间、场合、岗位、人员之外,人们有饮酒或者不饮酒的自由,有与谁一起饮酒的自由,有饮多饮少的自由,而国家、社会、法律、他人均无权予以干涉。然则,自由是有限度的,“人生而自由,却又无时不处于枷锁之中”,一般而言这个限度是不伤害到他人,但特殊情况下的自我伤害也需要予以干涉,比如青少年过度饮酒、婴幼儿饮酒等。

饮酒后,尤其是醉酒后,人的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当饮酒的这些副作用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时候,它的负面效应就会成倍的放大。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再加上超速行驶或者其它违章驾驶,其危害性会更大。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数量也在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在增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在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居高不下。

从个人行为与交互行为的角度看,饮酒本无错,错在饮酒后还去开车。当饮酒(甚至醉酒)后驾驶着汽车上了路,那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那么法律就有调整这种行为的必要。法律是以“责任”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责任的主要内容就是惩罚。苦口婆心的说教不疼不痒,远没有实实在在的惩罚来得猛烈而震撼!

(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不是没有意义,而是对于那些一辈子也不可能驾驶汽车的人来说没什么现实意义。而特殊预防,对那些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人予以惩戒,目标准确、教训深刻、立竿见影、意义现实。

(三)惩罚的必然性重于惩罚的严厉性

即使制定了再严厉的惩罚,如果酒后驾驶与受到惩罚之间并不必然地产生联系,即虽然实施了酒后驾驶行为但却未必受到惩罚,或者没有受到惩罚并非因为没有实施酒后驾驶行为,那么惩罚就在事实上没能很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假如说能够做到凡是酒后驾驶行为每每受到惩罚,哪怕是往往受到惩罚,即使处罚较轻,也必能卓有成效地起到规范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四)呼唤爱心

酒后驾驶行为,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同时也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对自己的不珍惜,同时就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不珍爱自己,就是不尊重他人。让全社会的人们行动起来,一起向那些酒后驾驶的人、向那些醉酒驾驶的人发出强烈的呼喊:请你们尊重他人,同时也是珍爱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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