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这次大修中,将考试作弊入刑无疑是一大亮点,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列入我国刑法,今年是考试作弊入刑的第三个年头,全国各地法院做出了考试作弊类犯罪的判决。今日本人在高考到来之际,简要介绍一下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这两个罪名在犯罪主体、主观、客体上要求相同,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故意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做出侵害考试管理秩序与他人公平考试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对应的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的区别主要在如下几点:
第一,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第二,表现方式不同。前者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后者是典型的对向犯,同时处罚考生与“枪手”,且双方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第三,处罚不同。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相较而言处罚偏轻,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川省从2015年11月1日以来,省内法院共判处组织考试作弊罪15例、代替考试罪14例,当事人多在驾考中实施作弊行为,医师执业考试的作弊情况次之。
在最后,本人希望今日参考的考生能稳定发挥,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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