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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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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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成功维护债权受让人权益

发布者:田鹏飞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由B公司给被告A承建的洛阳市某住宅项目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李某系被告A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截止2014年11月12日,被告A公司尚拖欠被告B公司部分商品砼余款未付。

原告薛某与被告B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关系,被告B公司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4年11月13日,将其在被告A公司的货款债权3000000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A公司及李某。因被告A司是被告C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被告C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予以推诿不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

代理观点律师:

一、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原告合法有效的取得了B对A公司和C公司的300万债权,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分文未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提交的唯一证据保证书不是原件,系孤证,且有证据瑕疵,没有足够的证明效力。?该保证书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并不能证实被告方的证明目的。因此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三、被告方辩称原告虽然有债权转让合同,但作出的保证书已对原合同做出了情势变更。原告认为被告错误的理解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本意,“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的债权转让合同并没有需要变更情形的发生,也没有所谓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就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反,被告不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函履行还款义务,反而是违背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原告所拥有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尊重,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平诚信之法律精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被告C公司偿还原告欠款3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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