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3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协商租房事宜,姜某愿意将自己的营业房承租给张某,张某随即支付了一万元订金,姜某打了收条,但是在张某准备装修营业的时候发现房屋地暖损坏,无法居住,双方即发生矛盾,张某因此不愿承租该营业房,遂要求姜某退还订金,但是姜某认为由于张某需要承租,已经耽误了她租给别人,订金就不退了。
原告与被告无法协商,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员的帮助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订金八千元,当场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予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定金”是双方为了合同的履行做的担保,具有保证金的性质,而本案所涉及的“订金”,是一种预付款,具有债务的性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调整,双方既然不能履行合同,应当予以退还。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壤之别。在经济案件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这一点,导致以后的权益无法维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协商租房事宜,姜某愿意将自己的营业房承租给张某,张某随即支付了一万元订金,姜某打了收条,但是在张某准备装修营业的时候发现房屋地暖损坏,无法居住,双方即发生矛盾,张某因此不愿承租该营业房,遂要求姜某退还订金,但是姜某认为由于张某需要承租,已经耽误了她租给别人,订金就不退了。
原告与被告无法协商,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员的帮助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订金八千元,当场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予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定金”是双方为了合同的履行做的担保,具有保证金的性质,而本案所涉及的“订金”,是一种预付款,具有债务的性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调整,双方既然不能履行合同,应当予以退还。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壤之别。在经济案件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这一点,导致以后的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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