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滕敏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车主注意!车辆过户后发生事故,保单未过户,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发布者:徐滕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1559人看过

二手车主注意!车辆过户后发生事故,保单未过户,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很多人在买卖二手车时

往往只是向车管所要求过户变更登记

但却忘记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

或者二手车本身就已经过几手交易

原保单被保险人已无处可寻

那么二手车过户后

保单未过户

这时候汽车出险后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么

答案是否定的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来看看来自徐滕敏律师咨询客户的真实案列。

 

车辆过户,保单未变更

2018年5月,家住温州的王先生在车立方某二手车行中介下,从李先生处购买了奔驰小轿车一辆。在过户前,李先生为这辆奔驰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有限期至2019年4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办理保险过户。2018年12月,王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由于车道突然变窄,避车不及,与对向驾驶小轿车的黄某发生擦碰,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申请理赔,保险拒赔

事后,王先生支付汽车修理费共8万元,赔付黄某车辆损失2万元。王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未及时变更保险信息及合同,且未通知保险人,故拒绝理赔。

 

律师咨询,徐滕敏律师分析

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徐滕敏律师进行咨询,徐滕敏律师分析案件认为,保险应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根据上述《保险法》规定,王先生购买二手车的行为并未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王先生也并未对该车辆采取改装、运营等情况,虽然其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至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合同,但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因此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事实上,法院也是这么判决的。

 

  • 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