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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多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上横北路37号2幢401房。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李某、原审第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部分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陈某、李某主张其儿子李某及前妻梁某借款未还,诉请梁某偿还一半的借款金额;李某对陈某、李某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梁某抗辩相关的款项属于亲属之间的赠与行为,否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于陈某、李某是否适格原告,逐笔款项的性质,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大部分款项属于李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令梁某偿还一半的借款数额。但是,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的偿还情况是基本的事实要素之一,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调查核实;陈某、李某主张出借的部分金额来源于其女儿李碧清提供给李某、梁某的资金,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与李碧清之间在案涉借款发生之后有多笔款项往来,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属于本案借款的还款以及数额。鉴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需发回重审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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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