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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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徐风文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离婚 |637人看过

1、经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子女抚养费不仅包括子女的日常花费还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等费用。

即子女抚养费是一项综合费用,指未成年子女成长至十八周岁期间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必须合理,不能过高。

3、子女抚养费到底支付到何时?

子女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支付到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即可,但是如果父母双方仍然愿意支付十八周岁后子女的教育费的,父母双方完全可以经协商达成协议。

另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是不受年龄限制的。例如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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