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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受理法院

发布者:厉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3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律师代理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损害劳动者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书诉讼。因此,基层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起诉。经此,用人单位的起诉期限已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失去了诉权。

二、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其起诉期限、起诉理由和起诉的法院均有所不同。

三、律师建议:

提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然后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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