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律师代理的A公司因经营需要将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在该装修工程的施工中,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了争议。因部分工程项目未在《工程施工合同书》后附属的《装修预算》中,B公司便以该工程施工工人的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预算单以外工程量的工程款。B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欲确认原告与A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施工工人未提出实质、确凿的证据证明与A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A公司也否认了该事实。因此,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与A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承担存在该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提出充分的证据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律师建议:
因为对成本的考虑,小规模的装饰装修项目通常会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鉴于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施工人的维权意识不足,该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常会引发纠纷。因此,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就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违约责任进行书面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