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母亲系朋友关系。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以购房及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09年9月1日将借款30万元交付被告,于2010年5月4日将借款2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和20万元。借贷发生后,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剩余款项40万元一直未偿还。原告经催讨无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出具了两份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的记录。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既提供了《借条》,又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借款事实非常明确。若被告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已返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便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律师建议:
如今的社会中,民间资本的运转、拆借愈加频繁。相应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向外出借款项时要注意两点,一是明确借贷事实,即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二是通过银行或可显示数据的支付手段支付借款,尽量避免以现金方式出借借款,并在转账时注明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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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