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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事律师:命案疑云,杀人不偿命的秘密!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6人看过

王石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石系故意杀人,犯故意杀人罪,却只给王石判了无期徒刑。王石系成年人、健康人,死不认罪,且没有任何减轻、从轻的情节,依照刑律,王石应当判处死刑,但一审却既没有判处死刑,也没有判处死缓,竟然只判处无期?按理说,作为辩护人的我应当感到大为成功了,但是我却没有这样的感觉。这是因为在控告王石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证据中,没有一件是能够证明王石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疑点重重,不合常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始终未能排除受害人自杀这种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庭应当对王石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对于这样一个凶杀案件,直接推翻和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此之久的侦查及审查工作,将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且无法向死者亲属交待,具有法院所不能承受之重,后果简直太严重了!故才有了一审法庭这样的判决。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大声疾呼:一审判决所指控的王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一、“遗书”和“致歉信”,不能作为王石必然自杀或必然杀人的直接证据。“福利彩票”和“打包的肉块”作为相反的重要证据,同样应得到法庭充分的重视。

“遗书”和“致歉信”,确系王石自己所写,但“遗书”和“致歉信”,并不能证明王石必然要自杀或杀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跳河自杀的人已经跳到河里,又呼喊救命的事实不乏其例。王石书写了“遗书”和“致歉信”,但在书写“遗书”和“致歉信”的同一天,却出于对美好生活和发财梦的憧憬,还购买了七张福利彩票。王石购买福利彩票的事实说明王石并不准备自杀。同时,在割颈事件发生前的一、二小时,王石还把没吃完的鸡肉叫服务员打包带上,准备晚饭时再吃。这些事实,均证明王石并不准备自杀,王石对割颈事件毫无预见。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关于“福利彩票”及“肉块打包”的事实证据,对于正确的判断本案事实,具有与“遗书”和“致歉信”同等的重要意义。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却只向法院提交“遗书”和“致歉信”,而没有提交福利彩票和打包的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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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34岁的年轻人遭遇割颈时毫无反抗,没有一丝一毫反抗和挣扎的痕迹,完完全全不合人间常理。

疼痛是人的本能,求生是人的本能,本能的属性是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克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赵莉是一个34岁的健康青年,当时就坐在自己的车内,她的手边就是车门把手。王石当时一手开车,一手持刀,还要腾出一只手来控制赵莉,他不可能把一个年轻人控制得一点反抗和挣扎都没有。赵莉只要稍有反抗或挣扎,其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喷溅状血迹就会喷得车内到处都是。赵莉没有被捆绑,没有被麻醉,遭遇割颈时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反抗,车内没有任何反抗与挣扎的痕迹,就连人的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克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求生本能都没有,我们能够相信会有这样的事实发生吗?

三、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只就限定的材料,且以推测的方式来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但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而且明明显显不通常理,根本不能作为本案为故意杀人定性的依据。

该鉴定分析认为,死者赵莉的伤情“完全符合受害人头部低位时遭受切割形成,这也与死者前衣襟下部的喷溅状血迹相吻合”,“符合单手按压形成(可致头部固定),这也能更好的解释受害人头部处于相对低位、固定时遭遇了颈部切割伤”。我们知道,汽车副驾驶座椅前的空间很小,不能爬,也不能躺。在这个空间将人按压下去,只能导致人体下蹲,尤其是胸、腹部与大腿面的折叠,而且颈部必然超出膝盖。在这种体位下遭遇割颈,其喷溅状血迹能够喷到完全被胸、腹部叠压、遮盖的“前衣襟”上去吗?这种完完全全违背常识,彻彻底底不合常理的奇谈怪论,难道能够让我们把它作为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来予以采信吗?而在辩护人与鉴定人法庭质证中,具有教授、博士头衔的鉴定人却王顾左右而言他,完全没有回答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这样的鉴定,能够令人信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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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鉴定检验报告及赵莉衣袖上的喷溅装血迹证明王石不是杀害赵莉的凶手。

本案案发的时间是2012年3月20日。三月的西安,寒风料峭,正是人们着冬装的季节。根据本案鉴定检验报告,王石当时身穿蓝色长袖夹克上衣。无论他切割赵莉颈部时采取何种体位和方式,其刀到处必然手到,手到处必然衣袖到,手到衣袖到不可避免的、必然的会留下赵莉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强烈地喷溅状血迹。但根据鉴定检验结果报告,王石的左、右衣袖及前胸衣服上,均未检到赵莉的血迹,更未见到赵莉遭割颈时必然具有的喷溅状血迹。而在辩护人强烈要求下当庭出示的赵莉的右衣袖前端及袖口处则布满喷溅状血迹,但奇怪的是公安机关却对如此至关重要的血迹不做鉴定。其实不做鉴定,依照常识也能知道这是赵莉的血迹,因为只有赵莉的颈部动脉血管被割断。无论赵莉颈部遭切割何种体位,其刀到处必然手到,手到处必然衣袖到,手到衣袖到不可避免的、必然的会留下赵莉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强烈地喷溅状血迹。赵莉颈部主动脉血管喷出的强烈地喷溅状血迹明白无误就在赵莉自己的右衣袖上。这是不可辩驳的铁的事实,这铁的事实证明,王石的的确确不是杀害赵莉的凶手。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在座的各位,作为律师,我早已习惯于我的意见不被重视、不被采纳,但我仍旧要郑重的大声疾呼: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都是严重违法的!同时我也深知:疑罪从无,是需要付出巨大的决心和非凡的勇气的!但愿我们所做出的决定,能够对得住我们的良知,对得住我们信仰并终身为之奋斗的法律,对得住有错但却无辜的劳苦百姓。

谢谢!

                                 辩护人:高西宁(律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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