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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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不归的女人和“被强奸”的男人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829人看过

赵某男强奸案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受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赵某男亲属的委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赵某男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疑点1:举报人刘某女不诚实,其陈述有疑点,不可尽信。

举报人刘某女在回答侦察人员询问时,有不诚实行为。卷宗第43页刘某女询问笔录记载,当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女的户籍所在地时,刘某女回答:我的“户籍所在地在甘肃省柞水县。”而随后侦查人员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系统查询(卷宗第10页),刘某女的户籍所属地是甘肃省铜川县。这个细节证明,举报人刘某女不诚实,其陈述不可尽信。

疑点2:举报人刘某女生活不甚检点,其行为有疑点。

一个女人,独自在外和素不相识的陌生男人吃饭、喝酒至深夜,又独自和陌生男人包了包厢喝酒、唱歌至凌晨1点半。另外:据刘某女询问笔录(卷宗第47页),刘某女自己讲:“一开始我和刘甲吃饭,饭钱是刘甲支付的,之后和赵某男吃饭,饭钱是赵某男支付的。”据被告人赵某男讲,在包间唱歌期间,刘某女向赵某男索要三千元,说:你给我三千元,我们做朋友。但赵某男当时没带钱,没有给。歌唱完后,被告人赵某男只支付了100元钱,剩下的叫刘某女付。刘某女说:“我当时就生气了”(卷宗第45页)。

上述事实表明,刘某女有骗吃、骗喝、骗钱行为。当骗钱目的没有达到,而且被告人反而让她支付了钱时,举报人刘某女“当时就生气了。”请大家注意:随后,所谓的强奸案就发生了。

疑点3:刘某女和被告人赵某男两个人在KTV包了一个小包间,一直喝酒、唱歌到凌晨1点半。刘某女询问笔录(卷宗第47页)记载:“问:在吃饭、喝酒、唱歌时,你和赵某男是否有亲密的动作或行为,”刘某女答:“没有”。这里的疑点是,在仅有他们两个人的小包间这样的空间环境里,被告人赵某男都没有对举报人有任何非礼举动,而在灯火通明的大街道上,赵某男却对举报人实施了所谓的强奸,这不合常理。

疑点4:我办理并查阅过许多强奸案,所有的强奸犯均为行为犯,唯独只有这一起案子,强奸犯竟然高声喊出来:“我要强奸你”。我们知道,贼喊捉贼的目的在于转移目标,告诉别人他自己不是贼。而这个强奸犯却反其道而行之,竟然用语言宣布自己是强奸犯,自己要强奸。这种情况及其反常,及其不合常理。

疑点5:卷宗第48页记载,举报人刘某女说:“他把我推倒在地上,他就坐在我的大腿上,他的左手掐着我的脖子,右手捂住我的嘴说:‘你给我老实点,老子就是要强奸你’,边说着他就用右手把我的裙子掀起来,然后手伸到裙子里面,把我的内裤脱至脚踝处,然后他又脱他自己的裤子和内裤”。我们不禁要问,嫌疑人赵某男并没有控制举报人的两只手,举报人的两只手始终是自由着。那么,当嫌疑人将举报人的内裤一直脱到脚踝处时,举报人为什么就毫无反抗?举报人在双手自由的情况下毫不反抗,任由嫌疑人将自己的内裤脱至脚踝处的陈述告诉我们:①、举报人是自愿的,只是在被人看到后恼羞成怒,反咬一口说是强奸。②、如果举报人不自愿,那么在双手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被嫌疑人将内裤脱至脚踝。

另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一边脱自己的裤子和内裤,一边还能控制住一个人。根据举报人刘某女的陈述,刘某女的手、腿及脚并没有被捆绑和控制。那么,当嫌疑人赵某男在脱自己的裤子和内裤时候,刘某女为什么不趁机跑掉而逃脱呢?这种情况再次告诉我们:①举报人能脱逃而不脱逃的事实说明,举报人是自愿的,只是在被人看到后恼羞成怒、反咬一口说是强奸。②被告人在编假话,否则在这种机会下举报人就不会不逃跑。

疑点6:据举报人刘某女陈述,她穿一条“粉红色的三角内裤”。我们知道,三角内裤都是用很柔软、很轻薄的材料制作的。但是,举报人的三角内裤经嫌疑人几次撕扯,最少是两次撕扯至脚踝,却还完全完好无损,没有任何破损,撕扯的痕迹。这个疑点说明,举报人的粉红色三角内裤根本就没有被他人撕扯。

疑点7:据证人李甲询问笔录(卷宗第56页)记载,李甲看见:“男子用身体将女子压在车门上。”李甲说他的车是一辆众泰小轿车。据另一个证人李乙询问笔录(卷宗第61页),李乙看见:“一个男子身下压着一个女的,这个女子后背靠着我叔叔车的副驾驶座车门。这个男子跪趴在这个女子身上”。两个证人对这个细节陈述一致,相互印证。也就是说,举报人刘某女当时屁股坐在地上,后背靠着轿车车门,嫌疑人跪趴在举报人的腿上,并不是举报人自称的她被压倒躺在地上。我们知道女性的阴道与肛门平行,当屁股坐在地上的时候,阴道口也会向着地面而被屁股完全压在地面上。在这种体位下企图将生殖器插到举报人的阴道里面,对举报人实施强奸,除非嫌疑人是智障,是傻子。而我们知道,嫌疑人是41岁的成年人,精神完全正常并不是傻子。在这种体位下实施猥亵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在这种体位下实施强奸,却完全是不合常识和常理的。

疑点8:据证人李乙的讯问笔录(卷宗第62—63页)记载:“问:你当时有没有听到那名女子呼救?答:我没有听到。我们过去那名男子起身后,这名女子呼救让报警”。“问:那名女子当时有没有反抗?答:没有看见。但是这名女子起身后,扇了这名男子几个巴掌”。作为一名女子,当被一个男人压在身下的时候,既不呼救,也不反抗,这能把他叫做强奸吗?

上述八个疑点,从八个方面说明,所谓的赵某男强奸案,存在很多疑点和漏洞,很可能是一个假案。

二、 2016年7月22日嫌疑人赵某男的讯问笔录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被告人赵某男的讯问笔录前后共三次,三次均否认自己有强奸的意图和行为,唯独第二次讯问开始时,笔录上出现了这样一句话:“我实施了强奸行为”,随后则讲,自己完全没有强奸的意图和行为。我在会见时向赵某男核实,赵某男说他没有说过‘我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样的话,侦查人员也没有让他看这部分笔录。除此外,我们综合分析笔录的全部内容,“我实施了强奸行为”这句话完全是孤立存在的,没有任何的内容支持。因此,这句话不能作为被告人赵某男承认自己犯罪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被告人赵某男实施了强奸犯罪的证据和定罪依据。

三、本案两名证人李甲和李乙的证言互不一致,相互抵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赵某男犯强奸罪的定罪依据。

证人李甲说:他看见一男子将一女的掐住脖子,也听到有一女的喊救命的声音。而证人李乙的证言则完全相反:

“问:你们当时有没有听到那名女子呼救?

答:我没有听到,我们过去这名男子起身后这名女子呼救让报警。

问:你有没有看到那名男子殴打那名女子?

答:我没有看见。

问:你有没有听到那名男子威胁那名女子?

答:我没有听到。

问:那名女子当时有没有反抗?

答:没有看见”。

两名证人同时到达同一地点,看到的是同一事件,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证言,故两位证人的证言互为否定,均无法采信,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赵某男犯强奸罪的定罪依据。

四、本案的鉴定物证不能证明受害人脸部、颈部的皮肤挫伤系被告人殴打所致、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被告人犯强奸罪的定罪依据。

受害人脸部、颈部的皮肤挫伤中所采的血,不用鉴定也知道是受害人的血。同理,犯罪嫌疑人手指上采的血,无需鉴定也知道是犯罪嫌疑人的血。公安机关搞这样的鉴定有什么意义?它无法证明受害人脸部、颈部的皮肤挫伤系被告人殴打所致,也不能排除系举报人为了报案自己故意抓伤,故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被告人犯强奸罪的定罪依据。

五、本案既没有“强”的确凿证据、也没有“奸”的确凿证据,更没有“奸”的特有证物。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男犯了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是否对举报人实施了暴力和强奸行为,仅凭举报人疑点重重的口述无法证明。其次,两名证人的证言又完全相反,互为否定,均无法作为证言采信。再次,血液鉴定毫无意义,完全证明不了伤痕的成因,也不能排除系举报人为了报案自己故意抓伤的可能。另外,全案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奸”或企图“奸”的确凿证据。并且,完全无法区分和证明究竟是发生了猥亵,还是发生了强奸。尤其是并没有从受害人的衣物或肉体上提取到强奸前或强奸时必然会产生并流出的精液或分泌物这一认定强奸的特有证物,全案存在太多疑点。故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赵某男犯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某男无罪。

谢谢!

                       辩护人:高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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