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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易明芳兼职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余XX,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向建位,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穆XX,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余XX与被告向建位、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被告向建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XX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穆XX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建位立即归还原告余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建位承担。

事实和理由:

余XX系歙县新溪口乡溪口村村民,向建位因施工位于歙县新溪口乡的中铁十二局黄千高速工程而与余XX相识。双方成为朋友后,向建位因工程施工资金需要向余XX借款200000元,余XX本不想出借,但向建位提出借200000元,给付利息100000元,一共算作借300000元,余XX考虑后同意出借。后向建位当场出具《借条》,载明“借余XX300000元,定于2021年8月还款一次,待隧道打通全部还清”。出具《借条》后,余XX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但向建位并未在2021年8月还款,2022年1月13日中铁十二局黄千高速文山隧道贯通后,向建位也未归还借款。余XX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向建位辩称:

其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对借款数额有异议,借条上的300000元,其中本金只有200000元,其余100000元是利息,向建位不认可该利息,只愿意负担合法利息;2021年8月,向建位没有偿还余XX借款是因为停工,后打算在2022年1月27日发工资以后再转款50000元给余XX,但是看到余XX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没有还款;向建位承包的隧道并未全部贯通,2022年1月13日只贯通了一条,还有一条没有贯通,余XX每天给向建位送货,应当知道这个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余XX系歙县新溪口乡溪口村村民,向建位因施工位于歙县新溪口乡的中铁十二局黄千高速工程而与余XX相识。向建位因工程施工资金需要,向余XX借款200000元。2021年4月9日,向建位向余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余XX款项300000元,该款分两期归还:2021年8月份还款一次,余款待隧道打通全部还清;后余XX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给向建位160000元,现金方式交付向建位40000元,以上合计出借给向建位本金200000元。2022年1月13日,向建位施工的隧道贯通。向建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余XX借款200000元。

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向建位向余XX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余XX主张向建位偿还借款本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余XX放弃100000元的利息,主张向建位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建位辩称其施工的隧道未全部贯通,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庭审中,余XX自愿在案件生效后执行阶段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件判决:

被告向建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向建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明芳,女,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学院副教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0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