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也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常见罪行。为此我国《刑法》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是一个从属性罪名,它的主要特点在于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本文以网络赌博活动为例,对司法实践中,网络公司向第三人提供互联网服务器,第三人用该服务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此种情况下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罪责轻重、此类案件辩护要点的审查及确立等问题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及立法术语解释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术语解释
1、“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目前常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用户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通信线路连接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受其提供的互联网入网连接和信息服务,才能连接使用互联网或者建立服务器发布消息。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果其明知他人利用其接入服务实施犯罪,仍继续让对方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2、“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托管的服务器一般由客户通过远程方式自行维护,由机房负责提供稳定的电源、带宽、温湿度等物理环境。“网络存储”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
3、“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例如,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常用的VOIP电话,这种技术能将语音信号经技术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去。另一种常用的通讯传输通道是VPN(虚拟专用网络),该技术能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目前很多网络犯罪嫌疑人使用VPN技术隐藏其真实位置。
4、其他技术支持行为,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为病毒、木马程序提供免杀服务,为网络盗窃、QQ视频诈骗制作专用木马程序,为设立“钓鱼网站”等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
二、辩护要点审查
当委托人为第三人提供网络服务器,第三人用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器从事赌博活动,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提炼辩护要点:
(一)审查案件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委托人不是公司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则可以考虑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
(二)如果案件为自然人犯罪,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委托人在网络公司中所处的地位及职责;
2、委托人是否知晓客户租赁服务器从事赌博活动、有无知晓可能;是否对客户使用服务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无监督检查的义务;
3、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与赌博活动是何种关系;
4、网络公司与第三人是否签订服务器使用协议、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做了何种约定;
5、网络公司租赁上游公司服务器提供给第三人的,应当考察网络公司在上游公司和第三人之间所起的作用;
6、网络公司是否从客户赌博活动中获利;
7、服务器在赌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直接促使赌博活动的开展,以此判断提供服务器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程度;
8、第三人使用服务器从事赌博的时间、涉案金额;
9、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是否合法;
10、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网络犯罪活动当中,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或罪轻的情况,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是当事人避免了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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