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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3次举报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

【审判规则】  

依据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在其公司设备中使用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询问取得相应证据。此后,权利人又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上述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故在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利用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上述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在该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则不必然可以用作证明刑事案件的事实。 

【关 键 词】

民事 侵害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 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 报案 证据 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定案依据

【基本案情】

麦格昆磁公司(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掌握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两项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麦格昆磁公司授权麦格昆磁天津公司[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起诉,授权方式为普通许可。张X、夏X共同创立了瑞泰公司(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与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相同的磁粉生产与销售业务。张X曾在麦格昆磁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工作,掌握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X为瑞泰公司提供生产设备。

麦格昆磁公司于2009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理由为瑞泰公司及张X侵害其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询问了夏X,且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扣押并调取制造图纸,此外将相应资料送至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麦格昆磁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并非公众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利用了与麦格昆磁公司所主张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该刑事案件现正在审理之中。

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以夏X、瑞泰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夏X与瑞泰公司停止侵权且承担赔偿责任。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

【争议焦点】

权利人因被控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向被控侵权人主张赔偿。在该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夏X、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 150余万元。

被告夏X、瑞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证明标准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为: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每个证据均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及待查证的事实均由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所有证明在整体上足以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具体而言指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只需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至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并非一定要达到“必然”的状态。综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较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故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则不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

权利人掌握不为公众知悉的生产技术,其工作人员与被控侵权人共同成立公司,从事相同业务,且利用与权利人技术信息本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以被控侵权人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后,权利人又以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主要证据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故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控侵权人及公司民事侵权的依据。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则并非必然可以用于认定刑事案件事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X、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明·证明标准·法律真实 (C0503012)

【案    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

【检 索 码】 C0405160+1JS++++0414B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夏X 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

上诉人夏X、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磁粉的生产和销售,张X、夏X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X曾为麦格昆磁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X系瑞泰公司生产设备的提供者。20096月,麦格昆磁公司以瑞泰公司、张X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夏X进行了询问,查扣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调取了加工制造图纸,并将相应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麦格昆磁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公司主张权利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以夏X、瑞泰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夏X、瑞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判决:夏X、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 150余万元。

X、瑞泰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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