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被执行人私自留置他人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确表示拒绝返还,,在处理案件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节,给予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直接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王×国系原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负责按照原告的配送单据向各地运送车辆。2015年11月26日,王×国按照原告开具的配送单从该公司提取车架号为LRDS6PEBOFT015668的危险品牵引车1辆,但因双方当事人之前存在承运费纠纷,王×国将车辆私自留置它处,未向应配送地点送达。后原告公司因未能将车辆送达约定地点而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4万余元买断该车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1月4日,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王×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车架号为LRDS6PEBOFT015668的危险品牵引车一辆。判决生效后,王×国未履行法定义务,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国到法院进行执行谈话,多次与被执行人家属沟通,释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王×国明确表示拒绝返还车辆,该院依法对其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期满后,被执行人王×国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但拒不履行。2017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国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国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王×国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非法留置、藏匿他人财产,拒绝返还,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属于罚当其罪。王×国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结语
被执行人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留置他人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确表示拒绝返还,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隐匿被执行车辆,已经属于采用非法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中的认定。因此,可以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应追究其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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