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多次约谈,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基本案情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芬、李×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京0108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上坡香山饭店家属院门前(原香山第二粮店)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每日三元三角的标准给付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三、张×芬、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90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到被告人张×芬的住处送达了再审判决书。上述再审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生效后,被告人张×芬未在十日内腾空涉案房屋,并未向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相关费用。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以“二次投递无人、电联不上”被退回,承办人于2016年11月1日到腾退房屋所在地(即和兴平价超市)查找被执行人张×芬,其并不在店中,承办人向看店的店员留置送达一张传票,传唤其到执行局谈话。被执行人张×芬于11月2日到执行局接受谈话,承办人向其明确告知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张×芬态度蛮横,明确表示不会履行法律义务,并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承办人告知其判决已经生效,如对判决书有异议,应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但被执行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一味的坚持自己所认定的事实。海淀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张贴公告要求其在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腾退房屋交还给申请人,张×芬仍拒绝履行义务,承办人于2017年5月11日再次约谈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张×芬仍态度蛮横,视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废纸,海淀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期间,承办人到海淀拘留所提讯张×芬,其仍不主动履行义务,海淀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强制执行,腾退涉案房屋,其家属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主动履行了其金钱给付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张×芬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海淀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海淀区公安分局,后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芬于2017年7月10日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多次约谈,依法张贴腾退公告、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海淀法院经依法审理,当庭宣布张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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