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一对子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我将共有房产属于我一半的份额赠与女儿和儿子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我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王某以我所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逼我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我赶出大门。后王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我无法进入该房屋,我想请问我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一经表示即成立,且合同没有特定的形式。就你所提供的信息,可知其在离婚协议书上的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你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这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你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所以,你仍然可以对此房屋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