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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可否获得补偿

发布者:刘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070人看过

一、公司搬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另外,《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或者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搬迁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公司在本市搬迁

公司搬迁,如果搬迁在同一个区域是得不到补偿的,若不同区域,且相距较远,员工有权拒绝并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搬迁出本市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得知,公司搬迁出本市属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公司的处理办法

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上条件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法律要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事先约定或规定出现哪些情况即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后遇有情况即开展双方协商。

(二)员工的处理办法

员工同意到新地点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员工千万不可以辞职,要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走劳动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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