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法适用的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的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民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逆流而上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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