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部分是基于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为基础,若信任基础消失了,那么合作的基础也荡然无存。若股东矛盾长期积累,或将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各股东的投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引发诉讼的不利后果。所以,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退出公司。而股东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或者说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充分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相对灵活和宽松,没有设置强制性的转让条件,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相互进行转让,允许其在契约中自由约定,其他股东也不能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也对第三人加入公司都设定了限制条件。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赋予了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权。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东的股权,同样赋予了公司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且对该优先受让权的保障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该优先权,但是,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该优先权仍然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情形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包括投弃权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双方对股价无法确定时,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法院如何判决以及判决如何执行,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尽管赋予股东自由约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但是,在股东没有约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约定的解散事由不成就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来解散公司从而退出公司是比较困难的。司法机关总是希望公司继续存续,公司解散不仅涉及股东、员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公司存续还有助于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机会及稳定社会,所以,在公司未解散之前,股东都可以协商解决,诉讼过程中亦可协商进而保留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发生死亡后,继承人虽然对股权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但并不当然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若继承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则出资的继承在效果上相当于内部转让,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无需其他程序;如继承人原来不是股东,则相当于外部人进入公司,为保护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应该以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为要件。此外由于继承财产不存在对价,所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此场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关系发生破裂,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共有财产出资的分割也会导致股权变动,如果分割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一方不是股东的,则其取得股权的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部第三人转让的相关规定。与继承不同的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适用夫妻分割共有出资的场合,因为共有份额的分割不是无偿的,存在对价。无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是通过继承、夫妻财产分割等形式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不仅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会导致第三人进入公司改变公司股东会的人员组成,对公司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公司股东的退出事由和退出程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召开股东会就股东转让股权方面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股东的进入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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