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
2、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首先必须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身份,才存在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不当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侵犯的实际情况,且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对其设置过多的障碍,故股东直接诉权应为单独股东权,且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
3、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后果
股东直接诉讼的实质是为股东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其法律后果主要指胜诉方可享有的利益和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
如前所述,股东对董事提起直接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除应满足股东直接诉讼的基本要件外,还应当举证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及实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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