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有权利将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部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但是需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就其原因我认为,这是对其他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就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其他债权人有向该债权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的旅行使得债权的消灭,其他债权人只能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偿还,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正是基于此,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完全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受偿,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其他债权人认为处分债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自己的债权利益,那么就完全可以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如果认为不会害及到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作出同意的表示,完全由其他的债权人自己决定,同时也使得该债权人负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所以,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是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部分的处分权,而不是对所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出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应该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的权利,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