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多种诉讼来追加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撤销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行为、排除执行障碍督促执行,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一、 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债务人抗辩的,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 撤销权诉讼
对被执行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豁免债务,对物品高买低卖的,债权人可对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有恶意抵押的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五年的除斥期,超过后可能要调整诉讼思路改为主张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时效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
三、 主张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
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处分、隐匿财产,赠与,虚假抵(质)押等,债权人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要求侵吞人向被执行人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控该等财产。
主张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可以避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五年除斥期的限制。
四、 追究股东或开办人或高管责任的诉讼
追究股东、开办人、或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的损害责任(公司未成立,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实物出资未过户;清算未通知和公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未按时清算,怠于清算致无法清算,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骗取注销,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过错,公司撤销注销歇业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五、 追究法人人格混同责任的诉讼
要追究法人人格混同责任,须证明两家公司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情形,之后追究被执行人的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责任,此类案件的难度不少,很考验债权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注:多数情况下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要从被执行人内部人员处入手)。
六、 追究第三人责任(虚假验资、评估)的诉讼
最高院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经营活动故意作出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中介机构,须在过错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七、 第三人提起撤销有关虚假(恶意)诉讼的诉讼
对案外人串通被执行人搞一些虚假诉讼,阻碍执行或意图参与分配执行款或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恶劣行径,债权人要依新《民事诉讼法》提起相关诉讼或申请审判监督。
如果案件改判而且有证据反映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恶意的,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妨碍执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八、 要求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诉讼
一些在改制(重组、租赁、承包)过程中有法律文件要求由相关企业承担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或有关企业承诺承担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可以追加偿债主体。
被执行人在注销时,由另一关联企业书面承诺愿意承担该被执行人的债务,债权人据此可以要求承诺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在拖欠债务后出现合并或分立,应分别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 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妨碍执行的正常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许可执行被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涉案财物。
十、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如果有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其中一个债权人不认同法院制订的分配方案的(对债权额、受偿顺位和债权是否存在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十一、 代位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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