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XXX在邯郸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发生工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治疗结束并且该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XXX申请诉讼。原告XXX诉被告邯郸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