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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707人看过举报

终于辛苦挣来了买房钱,想买商品房?又怕受骗,怎么办?这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大问题!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做呢?

首先,审查 购房的必要准备
  一、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二、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审查五证:1、国有土地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4、开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四、审查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作抵押。

然后,签合同要慎重,谨防陷阱

一、慎签认购书

二、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空白处应该注意相关事项

三、合同的附件也不能忽视

看了上面的注意事项,相信大家肯定会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可是,前两天张女士打来电话说,自己已经签了一个协议,交了二十多万的定金,后来才发现,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问现在要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要如何处理呢?

首先,签订的这个协议属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如果现在你因为遇到这种情况,要记住这是无效合同!

然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但是,开发商收取了我们的定金,属于违法行为,我们有权主张返还。

接下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所以,综上所述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我们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千万记得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咨询律师,用法律为我们披上一层保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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