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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变卖?我们会财产保全啊!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425人看过举报

欠工资,欠借款,欠货款,欠贷款,各种欠。。。。。。对方名下有财产,可是我们又担心对方财产转移怎么办,对方变卖怎么办,那即使诉讼赢了又有什么意义呢?

前两天,张女士匆忙打来电话求助说:“石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两年前管我借了25 万元,说好一年还,有欠条,我也有管他要钱的一些证据,我觉得如果走诉讼应该能赢,我管他要钱他总说没有,他名下只有有一辆宝马x3,今天听另一个朋友说他正找买家打算卖掉,我怕他卖掉我的钱就真打水漂了,我现在怎么办才能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啊?”

石律师:“张女士,先不要着急,我们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他名下的财产,这样最后咱们可以申请执行。”

听了上述案件,也许大家在迷惑到底什么是诉讼保全?怎么还诉前保全?接下来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下诉讼保全的种类、区别。

第一、诉前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诉讼财产保全

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综上为笔者为大家总结的,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千万不要慌,法律时刻在保护我们,及时咨询律师,在法律的这把大伞下,有律师帮您撑伞,一定不会被不法侵害淋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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