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社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用。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损失的,用人红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政策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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