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者死亡,亲属将会从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处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即抚恤待遇。那么,劳动者病故(含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能获得哪些抚恤待遇?不同的抚恤待遇计发基数如何确定?在不同性质的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病亡后的抚恤待遇有差异吗?各类抚恤待遇,应当由谁承担?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由谁支付?
企业职工病故的,其遗属可以获得三项待遇。
其一为丧葬补助金。根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其二为抚恤金。其标准需根据缴费年限和退休时长来确定。其中包括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死亡抚恤金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病故抚恤金。
在职人员的死亡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三为供养亲属救济费。其标准为6-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救济费的问题,最早出自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废止)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领取6-12个月的职工本人工资作为救济费。这里的“本人工资”应为劳动者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在这三项遗属待遇中,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是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但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上述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在地方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尚未给死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外)。
但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行后,该由用人单位还是社保基金向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支付救济费呢?实践中尚存在异议。
笔者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救济费这一待遇。因此,在地方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向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支付这一待遇。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参照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是指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遗属可享两项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笔者认为包含非因工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享受两项待遇:
其一,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一般是指财政拨付)解决。例如,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2倍即98566元。
这里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这里的“基本离退休费”按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算。其中,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其二,丧葬补助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目前国家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具体因当地政策不同,丧葬补助金标准有所不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分三种情形
同国家机关一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遗属也可以享受两项待遇:
其一,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分三种情况: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按照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标准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第三种情形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在职工作人员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其二,丧葬补助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般来说,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综上所述,在不同性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可以概括如下:企业参保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病故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由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故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财政拨付并由病故员工所在单位支付;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病故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承担;企业职工的供养亲属救济金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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