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存续等方面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六起典型案件为例,详解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期提示充分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予减轻劳动量
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要求其待岗属于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劳动者工资差额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据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事假、病假为由扣除怀孕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
孕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孕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其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形,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差额,如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
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具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无过失性辞退”或
“经济性裁员”为由解聘孕期女职工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一般是指:(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据此,女职工怀孕并不属于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用人单位向孕期女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
除女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享受相应产假天数等。
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的保障不仅关系到女性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保护,更关乎企业用工秩序的稳定及妇女权益的保障。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性职工也应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自身利益受损时,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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