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有网友咨询自己被男友妻子故意殴打肚子,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出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当时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了原家庭的破裂,第三者肯定有很大原因,但是腹中胎儿的确也是一个生命,胎儿是无辜的......后来,冷静后还是查询了相关判例,情理与法理的交融之下,如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切莫冲动,不能为了不值得的人影响了自己的一生。婚姻出现问题,我们该守护守护,值得挽留挽留,不值得挽留的时候,选择放手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用法律保护好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孩子。如果一旦涉及刑事问题,更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得到最专业的解答与协助。被告人姚某,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丈夫张某与本镇离异妇女张某非法同居期间,张某怀孕,张某提出与被告人姚某离婚,姚某对此怀恨在心。被告人姚某得知张某与张某在某县某小区租房同居后,于2015年5月18日10时许,与其女儿张某共同至某县某小区张某租住处,骗开房门后,姚某对张某的面部、腹部等处进行殴打,致张某腹中胎儿死亡。经鉴定,张某孕21+周,腹部外伤致死胎,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支持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冲突,且被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经本院委托安徽省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姚某进行缓刑考察并召开缓刑听证会,对被告人姚某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宣告缓刑。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社会发展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进步,但是不管怎么进步,社会伦理道德和基本的公序良俗还是要遵守的。也希望大家都能约束好自己,不给他人有伤害自己的机会。生活中有你我他,社会文明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