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1年02月20日|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石家庄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建设石家庄某供热有限公司1#、2#锅炉抢修工程项目,合同暂估价425万元。工程增加、变更后结算金额为779XXXX1869.38元,而双方公司在该合同约定:“承包人进场后付合同暂估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第一个采暖期运行无质量问题后付工程结算总价的5%,另外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其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扣留的方式为按总价一次扣留。”合同签订后,石家庄某建设有限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及增加和变更的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但石家庄某供热公司只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款,经多次核对工程量及催要价款没监理单位未在签证单上签字,也未给验收通知及结算剩余的工程款。据此,根据双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其委员会申请仲裁。
石家庄某建设有限公司仲裁请求为:裁决石家庄某供热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额XXX.38元。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工程款费用的承担
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以及石玉宏律师的全始全终的态度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石家庄某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达到了石家庄某建设公司的满意结果。综上,有且得力于石玉宏律师研究剖析案件后,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分析透彻入微使石家庄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公平公正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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