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国某投资公司公司为原告,以XXX为被告,予以合并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被告的诉求之一:要求原告公司以不低于33,896.60元的基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公司单方解除与XXX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关于第1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结合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可见,原告公司解约的事实依据为,XXX存在欺骗本公司的不诚实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下属有虚假销量而未如实汇报,甚至予以审批,并直接与下属员工共同制造虚假销量,以此骗取奖金,影响恶劣,构成严重违纪。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该事实是否成立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但如同本院在认证部分所述,其公司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XXX下属销售人员用以计算销售佣金的销售量存在虚假,其主张XXX明知有虚假销量未如实汇报仍予审批,甚至参与制造虚假销售量,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据此认定,公司作出解约决定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第2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确认一致,赔偿金金额相当于XXX的9.5个月工资,且XXX被解约前月均工资为23,884.63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由于XXX解约前的月均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XXX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为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12元(6,504元×3倍),据此计算所得的赔偿金为370,728元(19,512元×9.5个月×2倍)。
由于双方当事人确认一致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XXX亦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转而要求违法解约的赔偿金,故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各项仲裁裁决,本院不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XXX赔偿金370,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