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宏律师网

律师业务:自2006年10月起从事民事法律事务,2008至2009年底参与三鹿破产清算。

IP属地:河北

石玉宏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5: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31159776点击查看

XXX、XXX等与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1日|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XX诉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298元及利息(10000元本金从2016年6月8日按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8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6年7月17日按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判决被告石家庄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向二原告借款,虽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复利的约定,但是利率并未超过24%的法律规定,对于二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

二原告与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违约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滞纳金并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现借款期满,被告石家庄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律师费的存在,故对于二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XXX、XXX借款本金92298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2016年6月8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80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7月17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XXX、XXX律师费3000元。
  • 全站访问量

    1299776

  • 昨日访问量

    16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玉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