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XX诉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298元及利息(10000元本金从2016年6月8日按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8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6年7月17日按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判决被告石家庄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向二原告借款,虽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复利的约定,但是利率并未超过24%的法律规定,对于二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
二原告与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违约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滞纳金并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现借款期满,被告石家庄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律师费的存在,故对于二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XXX、XXX借款本金92298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基数、2016年6月8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以80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7月17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石家XX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XXX、XXX律师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