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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1日|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X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披露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买卖相关合同及房屋价款支付情况;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原告白XX与被告姚XX签订了《委托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其名下坐落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不动产的事务,并进行了公证,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询,现该房产已不再登记在原告白XX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法律赋予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起内向原告XXX披露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买卖的处理情况。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x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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