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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XXX、X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1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家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X、XXX劳动争议一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因其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8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被告的辩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XXX、XXX、XXX对原告买卖公司因被诈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了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庭审中查明,三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首先,三被告转款38万元系在进行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属职务行为,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其次,本案网络诈骗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不是普通劳动者能够轻易防范和识别的。第三,原告公司财务管理确实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亦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第四,本案涉及的刑事诈骗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没有调查结果,故原告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其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8万元整的主张不予支持。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经过石玉宏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也支持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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