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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某珠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8日|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XX于2018年12月24日至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其申请对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XXX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等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石XX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3、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
三、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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